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24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房地产审判庭。被执行人左吉兴,男,汉族,1977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执行人范初明,男,汉族,1982年1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天台县。福州市台江区嘉业中亭美居管理部与被执行人左吉兴、范初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1835元由被执行人左吉兴、范初明负担。因被执行人左吉兴、范初明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房地产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左吉兴、范初明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相关银行查询回执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左吉兴、范初明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台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一审案件受理费1835元由被执行人左吉兴、范初明负担”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小榕执行员 叶大松执行员 林良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