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刑初101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3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垫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抓,同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6)1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小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洪某某均系石狮市蚶江镇通达集团员工,共同居住在石狮市蚶江镇通达集体员工宿舍F栋210室。2016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地点内,趁吴某某、洪某某熟睡之机,利用二人手机绑定相应银行卡至支付宝、微信,将���人银行卡内的钱款转出的方式进行盗窃,共计人民币9140元,并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花销。其间,被告人张某某的盗窃行为致被害人吴某某的手机遗失。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3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采用上述手段,多次以快捷支付的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8000元转出,并用于网络赌博及个人花销。2.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采用上述手段,以快捷支付的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700元转出,并用于网络赌博。3.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采用上述手段,以快捷支付的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40元转出,并用于网络赌博。事后,被告人张某某将手机放置于宿舍卫生间的一堵墙上沿,后遗失。4.2015年4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采用上述手段,以支付宝红包方式将被害人洪某某银行卡内的���民币400元转出,并用于网络赌博。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地点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扣押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一部。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还二被害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某、洪某某陈述,证人欧阳某某、俞某某、欧阳某甲、黄某某证言,书证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交易明细、支付宝红包记录截图、短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条、谅解书、户口证明,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照片,以及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及指认作案地点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14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短期内多次盗窃,致被害人吴某某的财物丢失,并将赃款用于违法活动,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的家属已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斌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支丁丁录入员张彩红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