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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217号

林福忠与林天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福忠,林天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林福忠,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林天锋,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福忠与被执行人林天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天锋在银行没有存款,另被执行人林天锋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2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志明

审 判 员  蓝树高

审 判 员  张兴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范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