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766号被执行人尹正旭,男,1993年9月3日出生,出生地和户籍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关于被告人尹正旭犯盗窃罪,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以(2016)闽0881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告人尹正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尹正旭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尹正旭在银行、国土、房管、车管等协助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均没有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81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涉及被告人尹正旭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炎 文
代理
审判员 陈 晏 岚
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