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711号
原告:德清众知档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荣坤,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
法定代表人:徐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众知档案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众知档案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德清中大莫干山生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交纳232元,由原告德清众知档案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莫剑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孙德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