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12号原告邴焕喜。委托代理人赵仁增。被告张代迪,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被告杨忠田。被告赵福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邴焕喜与被告张代迪、杨忠田、赵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邴焕喜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邴焕喜撤回对被告张代迪、杨忠田、赵福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邴焕喜负担。
审 判 长 董贵毓
审 判 员 邴兴飞
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栾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