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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512号

邴焕喜与张代迪、杨忠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邴焕喜,张代迪,杨忠田,赵福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12号原告邴焕喜。委托代理人赵仁增。被告张代迪,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被告杨忠田。被告赵福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邴焕喜与被告张代迪、杨忠田、赵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邴焕喜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邴焕喜撤回对被告张代迪、杨忠田、赵福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邴焕喜负担。

审 判 长  董贵毓

审 判 员  邴兴飞

人民陪审员  李广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栾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