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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60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支行与罗星城、罗晓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支行,罗星城,罗晓琼,康荣木,杨广芬,黄文生,唐思嘉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6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支行,住所地南平市。代表人徐俊,行长。被执行人罗星城,男,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罗晓琼,女,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康荣木,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杨广芬,女,汉族,1976年11月17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黄文生,男,汉族,1967年5月4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唐思嘉,女,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支行申请执行罗星城、罗晓琼、康荣木、杨广芬、黄文生、唐思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范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