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3民初760号原告刘德春,住址天祝县。被告郑成祖,住址天祝县。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原告刘德春诉被告郑成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刘德春于2016年7月28日以被告郑成祖已全额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德春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德春负担。
审判员 魏小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