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288号申请执行人展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展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50000元,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6)鲁0281执622号。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交纳案款50000元,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展某某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怀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