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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288号

展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展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288号申请执行人展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展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调解书]中,执行标的为50000元,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6)鲁0281执622号。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27日交纳案款50000元,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展某某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民初字第12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怀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