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梁显忠。
被执行人:王福荣。梁显忠与王福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浙021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显忠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福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显忠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届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梁显忠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11执12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佳
审 判 员 李 辉
审 判 员 陈增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严逸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