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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1280号

梁显忠与王福荣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显忠,王福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1280号

申请执行人:梁显忠。

被执行人:王福荣。梁显忠与王福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浙0211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显忠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福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显忠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届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梁显忠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11执12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佳

审 判 员  李 辉

审 判 员  陈增富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严逸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