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593号申请执行人陈绍力。被执行人陈德乾。被执行人黄冬仙。被执行人陈福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01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绍力与被执行人陈德乾、黄冬仙、陈福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陈德乾、黄冬仙、陈福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陈德乾、黄冬仙、陈福吕缴纳执行款200000元及利息损失;
二、被执行人陈福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2906元,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德乾、黄冬仙、陈福吕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德乾、黄冬仙、陈福吕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另案执行中,本院已拍卖被执行人陈德乾、黄冬仙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水晶湾城市雅苑2单元1102室房屋,本案分配得执行款7745元、并开具案件受理费2906元;已拍卖被执行人黄冬仙与他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江滨路326号房屋,本案分配并开具执行款13444元、执行费29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已领取以上执行款共计21189元。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龙跃路43弄C幢4-5号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德乾与他人名下,在另案执行中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待拍卖后本案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陈德乾、黄冬仙、陈福吕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德乾、黄冬仙、陈福吕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德乾、黄冬仙、陈福吕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59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黄云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