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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101民初742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101民初742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阎国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牟红丽,1986年12月2日出生,女,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北京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二层6号门。法定代表人姚玉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袁建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