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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25民初701号

汪某某与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某某,覃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5民初701号原告汪某某。被告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汪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莉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