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5民初701号原告汪某某。被告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汪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莉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浩 来自
汪某某与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5民初701号原告汪某某。被告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汪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王莉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