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11执字第1196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新,农民。被执行人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宋海军,任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秀美,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广新与被执行人山东兴邦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杨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岱民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4700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47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岱民初字第24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胜利
审判员 卢兴柱
审判员 杨德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尹宜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