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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2362号

贾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贾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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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2362号原告贾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静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