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2362号原告贾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静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金玲 微信公众号“”
贾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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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2362号原告贾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静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