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1398号原告申修洪,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仡佬族,务川自治县人。被告吴常清,男,1962年8月1日出生,苗族,务川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修洪诉被告吴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修洪以被告吴常清下落不明为由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修洪所提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修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申修洪承担。
审判员 武玉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骆小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