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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730号

苏州万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睢宁嘉禾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等与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州万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睢宁嘉禾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730号申请执行人苏州万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定代表人费剑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睢宁嘉禾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经营场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个体经营者孙鹤,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吴桥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76********。被执行人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216号平安国。法定代表人谭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苏州万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睢宁嘉禾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与被执行人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75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苏州万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睢宁嘉禾房地产营销策划中心支付佣金258264元及利息损失(以258264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52元、执行费380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武汉典实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28722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7月28日止为442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舒光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