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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319号

曹琦彬与巩明忠、张芝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琦彬,巩明忠,张芝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19号申请执行人曹琦彬,女,汉族,住哈尔滨道里区。被执行人巩明忠,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执行人张芝润,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琦彬与被执行人巩明忠、张芝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民初字第4463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199626元,因被执行人无能力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2456号。现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曹琦彬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胶民初字第44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丽萍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风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