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342号申请执行人李广荣,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刘志波,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广荣与被执行人刘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不知被执行人去向,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7民初8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栾绍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佳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