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财保16号
申请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舒州大道12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唐国珍,理事长。
被
申请人: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徐国安,经理。
申请人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太���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进行查封。申请人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舒州大道12号房地产(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太湖县林星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太湖县工业园区的房地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昭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