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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54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杨连照、单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住所地。被执行人杨连照。被执行人单纪梅。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告杨连照、单纪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