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6民初603号之一

苏元瑞与吴存荣、赵明明等申请解除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元瑞,吴存荣,赵明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603号之一

原告:苏元瑞。

被告:吴存荣。

被告:赵明明。

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3层。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元瑞与被告吴存荣、赵明明、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机动车叫用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冀1126民初60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冀T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冀T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