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5003号罪犯沈明添,男,汉族,小学文化,1980年1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凤阳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港刑初字第0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明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11月3日止)。
被告人沈明添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通中刑终字第00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8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沈明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沈明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沈明添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监狱记奖一次,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已支付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沈明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全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沈明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立龙
代理
审判员 徐声宇
代理
审判员 谢宇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