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15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某某,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 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国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