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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1154号

陈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154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某某,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 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孟国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