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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322号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喜昌、乔俊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喜昌,乔俊仁,乔光艮,乔德昌,乔宝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乔喜昌。被执行人乔俊仁。被执行人乔光艮。被执行人乔德昌。被执行人乔宝昌。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喜昌、乔俊仁、乔光艮、乔德昌、乔宝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商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洪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