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3873号罪犯唐来金,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6日作出(2000)百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来金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5日作出(2001)桂刑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1年6月29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作出(2003)桂刑执字第71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唐来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3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本院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2008)柳市中刑执字第440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来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不变;于2012年6月28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488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唐来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11月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6月30日以(2016)减字第85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来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唐来金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来金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至2016年3月获奖励分112.6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唐来金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来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来金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龙
代理
审判员 段 静
代理
审判员 黄杉杉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欧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