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宏伟浸出油厂。被执行人烟台宏伟实业总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卫家疃村民委员会。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05)烟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莱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傅光波
审判员 吴国荣
审判员 谭黎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姝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