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672号原告郭军,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友振,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诉被告刘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军负担。
审判员 王崇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