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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1672号

原告郭军诉被告刘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军,刘友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672号原告郭军,男,195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友振,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诉被告刘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军负担。

审判员  王崇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秦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