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993号申请执行人张来平,男,汉族,1964年1月20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邓风清,女,汉族,1962年3月5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张来平申请执行邓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来平称与被执行人邓风清已经私下解决,并且被执行人邓风清已将全部案件款打到申请执行人张来平的银行帐号。申请执行人张来平现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强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对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