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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1745号

李某某诉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745号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被告程某某,男,汉族,住大荔县韦林镇迪村五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申国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