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745号原告李某某,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官池镇。被告程某某,男,汉族,住大荔县韦林镇迪村五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申国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