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4155号原告陈洪领(曾用名陈红岭),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被告杜国防,男,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张瑞云,女,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领与被告杜国防、张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领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瑞云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32万元。担保人赵林华自愿提供其本人名下的鲁DCFX**号轿车一辆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担保人闫锋自愿提供其本人名下的鲁DXXX**号轿车一辆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陈洪领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赵林华名下的鲁DCFX**号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由赵林华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查封担保人闫锋名下的鲁DXXX**号轿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由闫锋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三、冻结被告张瑞云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3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德庭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