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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执135号

朱铁生、罗素娥与朱秋秀、朱天富等名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铁生,罗素娥,朱秋秀,朱天富,长沙电视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朱铁生,申请执行人罗素娥,被执行人朱秋秀。被执行人朱天富。被执行人长沙电视台女性频道,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乔志。朱铁生、罗素娥与朱秋秀、朱天富、长沙电视台女性频道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秋秀、朱天富、长沙电视台女性频道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铁生、罗素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秋秀、朱天富、长沙电视台女性频道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朱秋秀、朱天富、长沙电视台女性频道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秋秀、朱天富、长沙电视台女性频道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铁生、罗素娥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秋秀、朱天富、长沙电视台女性频道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铁生、罗素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娄中民一终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华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