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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3281号

浙江柯庆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川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柯庆法兰锻造有限公司,浙江大川空分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3281号

原告:浙江柯庆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中俄科技合作园中兴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力锋,衢州市柯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大川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乾元镇杭木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单金铭,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柯庆法兰锻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川空分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柯庆法兰锻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大川空分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柯庆法兰锻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柯庆法兰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92元,减半收取5246元,财产保全费用3866元,合计91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繁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祝美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