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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恢602号

青岛劝业典当有限公司与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劝业典当有限公司,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60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劝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文化路578号丙。法定代表人杨卫东,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岙兰路1431号。法定代表人万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劝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海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商初字第21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