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济南试验机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槐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杨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104执2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