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4024号
原告:王春华。
被告:王海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华与被告王海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以起诉被告错误,欠款人非本案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王春华承担。
审判员 李朝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梦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