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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4024号

王春华与王海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春华,王海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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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黄骅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4024号

原告:王春华。

被告:王海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华与被告王海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以起诉被告错误,欠款人非本案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王春华承担。

审判员  李朝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梦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