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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284号

唐德与李文周、潘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德,李文周,潘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唐德,男,汉族,生于1949年12月18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李文周,男,汉族,生于1951年2月2日,住四川省达川区。被执行人潘淑芳,女,汉族,生于1951年11月3日,住四川省达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达民初字第30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文周已去世,被执行人李文周在达州市达川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一次性抚恤金及未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文周在达州市达川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余额6561.0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成初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