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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刑更第1559号

庄义波运输毒品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庄义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刑更第1559号罪犯庄义波,男,1973年11月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4日作出(2004)德刑一初字第1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义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8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2009年9月28日、2010年11月29日、2012年1月19日、2013年4月28日、2014年7月4日,经本院5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6年7月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庄义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庄义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5次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庄义波实际服刑刑期已达到十年以上,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及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庄义波予以假释,假释后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段加福

审判员  张相昆

审判员  施 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秋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