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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1939号

陈卫华等与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当事人
陈卫华,张家珍,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939号原告陈卫华。原告张家珍。

被告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华、张家珍诉被告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华、张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