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1939号原告陈卫华。原告张家珍。
被告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华、张家珍诉被告白城市红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华、张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璐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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