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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1执86号

沁水县国土资源局与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沁水县国土资源局,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1执86号

申请执行人:沁水县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申请人沁水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沁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沁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47070.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1、在沁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2、在沁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无工商登记;3、在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4、在沁水县城乡和住房保障局无房屋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521执8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剑执行员 崔志勤执行员 郭贵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燕燕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