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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刑更1282号

余x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余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1282号罪犯余青,别名余东清。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唐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余青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以(2011)冀刑二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13年12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33年3月17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余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四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二年。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完备,材料真实,程序合法,罪犯余青符合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青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25日至2016年1月25日,共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四次,2013年度、2015年度均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吴庆伟、张朝英及罪犯证明人郝文涛、王金磊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青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以及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31年3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超

审 判 员  王春利

代理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