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115号
原告:杨赞杰。
被告:潘舜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赞杰诉被告潘舜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赞杰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赞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赞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赞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舒琦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张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