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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6115号

杨赞杰与潘舜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赞杰,潘舜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115号

原告:杨赞杰。

被告:潘舜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赞杰诉被告潘舜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赞杰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赞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赞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赞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舒琦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张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