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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102号

李先伟与顾雷、刘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6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先伟,顾雷,刘丹,王灿香,许会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102号

申请执行人:李先伟。

被执行人:顾雷。

被执行人:刘丹,居民。

被执行人:王灿香,居民。

被执行人:许会斌,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先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顾雷、刘丹、王灿香、许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海龙

审判员  邵全喜

审判员  袁玉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灿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