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23执429号

郑裕营与王程琪、张周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裕营,王程琪,张周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3执429号申请执行人郑裕营,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被执行人王程琪,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被执行人张周林,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郑裕营与被执行人王程琪、张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闽0723民初4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4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60000元,余款约定于2016年9月起每月归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6)闽0723民初4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国平

审判员  邱卫平

审判员  杨小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明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