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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8574号

吴载江与黄国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载江,黄国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574号

原告:吴载江。

委托代理人:周拥军、楼增渭,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国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载江与被告黄国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载江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载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载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2元,由原告吴载江负担。

审 判 员 吴敬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黄雨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