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574号
原告:吴载江。
委托代理人:周拥军、楼增渭,浙江近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国宣。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载江与被告黄国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载江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载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载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2元,由原告吴载江负担。
审 判 员 吴敬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黄雨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