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4刑初3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波。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象山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春香,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公诉刑诉[2016]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波犯抢劫罪,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根据法律规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丁学坤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波及其辩护人陈春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罗波与被害人周某在本市江东区旺园宾馆106房间进行性交易。后被告人罗波对被害人周某进行言语威胁,并以微信转账方式劫取人民币1108元。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破案报告表、微信转账截屏、手机短信截屏、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通话记录、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石磊、袁某、叶某、罗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的陈述;4.被告人罗波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际等笔录:被害人周某、证人叶某、被告人罗波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旺园宾馆监控视频光盘一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罗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辩解称其言语威胁被害人的目的是为了离开,被害人要叫人打其,钱是被害人主动给的。其辩护人辩护称本案抢劫的事实不能成立,即便被告人有言语威胁亦系敲诈勒索行为,数额不够刑事犯罪标准。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罗波与被害人周某在本市江东区旺园宾馆106房间进行性交易。后被告人罗波以其系杀人逃犯受到通缉且不想再杀人等言语对被害人周某进行威胁,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劫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1108元。2016年1月21日晚19时50分,民警在本市江东区甬港南路唯美商务酒店208房间抓获被告人罗波。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退赃1108元。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12月底的一天,看到卖淫的一张小卡片有电话应聘卖淫女,其就根据上面的号码联系了对方,对方自称大刘,介绍女孩去卖淫,他们是通过宾馆发放小卡片的形式,客人看见卡片上号码就去联系大刘,大刘就会发单子,时间、地点、价格会通过微信方式告诉。其和周某关系好,就和大刘说其有一个小姐妹也想卖淫,大刘说好的,后来周某自己跟大刘联系上了。2016年1月20日凌晨0时许,大刘打电话给其让其安排周某上班,其劝了周某几句,周某就去了。后来凌晨1时许,周某发微信给大刘说有人要杀她,其就赶紧给周某打个电话,但是马上被挂断了,其马上去旺园宾馆找周某。当其走到宁舟巷和舟孟巷的时候,周某又打来电话,说杀她的人己经跑了,但是钱被人抢走了,就报案了,然后其知道周某在房间里被嫖客抢了一共1200多元钱。(2)证人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旺园宾馆老板娘,2016年1月19日晚23时10分许,有一个男子到其前台开房,他报的名字是谢某,其给对方开了一间106房间。大约2016年1月20时凌晨许,其在前台旁边的一张床上睡觉,听到有人在敲客房房门的声音,过了一段时间,又有女的高跟鞋出去。其辨认笔录指出开106房间的男子就是被告人罗波。(3)证人朱某的证言及通话记录、微信截屏,证实其系象山县丹城缘分天空网吧的网管,网吧公用手机是13xxx26,2016年1月20日凌晨1点20分左右以前有个用支付宝账号叫罗波的人电话通知网吧,用游戏币交易微信号转入1108元钱,将对应的游戏币充进去的事实。(4)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罗波的女朋友,2016年1月19日晚饭后罗波有出去过,几点回来不清楚的事实。(5)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14日,其朋友罗某介绍一个叫大刘的人,说是组织卖淫的老板。2016年1月20日凌晨,罗某说大刘给她发信息说去江东区孟舟南路旺园宾馆卖淫,600元一次。罗某怂恿其去,其就到了旺园宾馆106房间,一个男的开门进去之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之后其进卫生间,看到男的拿了一把刀指向其,说自己也是没办法,也不想再杀人了,他也是被逼的,其说身上只有100元钱,对方说很多地方在通缉他,对方打开其包发现确实没有卡,其怕对方伤害就说其叫朋友送来或让对方跟其去家里拿卡,对方拒绝了,其提出微信钱包里有1000多元钱,让对方把微信给其,对方让朋友通过短信把微信号发过来,其在对方打电话过程中发给罗某条微信说有人要杀她,然后就删掉了。之后其把微信加对方朋友好友后,其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朋友共1108元。对方把其100元钱拿走后就离开了。其辨认笔录指出抢劫男子即被告人罗波。(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罗波被抓获的事实。(7)视频光盘,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进入旺园宾馆的事实。(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波身份情况。(9)票据一份,证实被告人向本院退赃1108元。(10)被告人罗波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19日晚12点不到,其用谢某的身份证号码在旺园宾馆开了间房,房号106,其用自己的手机15xxx20打了小卡片上的招嫖电话,小姐过来后发生了性关系,因为嫖资吵起来,当时其跟小姐说其杀过很多人,是逃犯,很多地方都在通缉其,其不想再杀人,小姐很害怕,吓得手都抖了,后来就用微信转账方式给其钱了。当时想对方要给,不要也白不要,就给象山丹城缘网吧打电话,叫网管加下微信转钱,女的把1108元打给网吧的网管,随后其就出房间跑掉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威胁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本案的案发环境,被告人言语中的暴力内容明显具有胁迫性,足以令被害人不敢反抗,故取得被害人财物的行为系抢劫行为。关于其言语威胁被害人的目的是为了离开且钱是被害人自愿给予的辩解意见及本案抢劫的事实不能成立、即便被告人有言语威胁亦系敲诈勒索不够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均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有退赃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退赔的赃款人民币一千一百零八元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申斌
人民陪审员 姚佳
人民陪审员 史琴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鲁斓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