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1773号
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大道683、685、6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69632509M)
法定代表人:徐祖俊,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超,该行职工。
被告:赖志芳。
被告:徐月贞。
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赖志芳、徐月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赖志芳、徐月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赖志芳、徐月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杨建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叶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