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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5民初01773号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赖志芳、徐月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赖志芳,徐月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1773号

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大道683、685、6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69632509M)

法定代表人:徐祖俊,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超,该行职工。

被告:赖志芳。

被告:徐月贞。

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赖志芳、徐月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赖志芳、徐月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赖志芳、徐月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杨建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叶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