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2426号原告焦作中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温县。法定代表人李志勋,该公司经理。被告新密市电业管理局电力物资站,住所地:新密市。负责人耿忠社。被告新密市电业管理局,住所地:新密市。法定代表人李新有。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中强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市电业管理局电力物资站、新密市电业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焦作中强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中强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受理费5106元减半收取为25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冠军
审 判 员 马秀玲
人民陪审员 李彩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跃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