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232号
申请执行人:孙宪刚,男,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执行人:尚桂芳,女,住茌平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5)茌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8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须知、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经向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且查无其它可供执���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2015)茌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黎明代
审判员 张公锋代
审判员 马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