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2283号
原告:陀焕,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
被告:张浩,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陀焕诉被告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寻求其他方法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陀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陀焕负担。
审判员 陀树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 柱 来自: